2019-03-1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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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了加强协会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公信型、制度型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水平,贯彻国家《慈善法》和中省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7月后,协会集中一段时间,经过全体人员充分讨论,会长扩大会议反复研究,对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对因工作需要而未建立的制度进行了新建,形成了本会第四届理事会各项规章制度。现将其汇编成册,印发大家,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目 录
神木市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神木市慈善协会由神木市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陕西省神木市。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等各项慈善活动为宗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共神木市慈善协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神木市民政局,是经神木市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榆林市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展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是:
(1)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神木市慈善协会基金及各专项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受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受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在神木市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收捐赠;在本会网站、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接受捐赠;
(2)赈灾救助。在政府的引导下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3)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4)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5)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6)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7)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资金;
(8)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市外慈善组织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9)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神木特色的现代慈善、法治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10)开展与市内各级各类的慈善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
(4)具有一定的议事履职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4)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5)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慈善协会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最长不超一年;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副会长人选;
(4)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也可由会长决定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3)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4)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5)研究决定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重要制度;
(6)筹备召开理事会;
(7)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8)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4)审定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
(5)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6)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其他人员担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2)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协调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协调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4)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1)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①有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领导或专业人员;②业务主管单位;③登记管理机关。
(2)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参加协会重大活动。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2)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3)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本会存款利息;
(5)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6)组织募捐的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范围:
(1)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3)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4)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资产使用方式:
(1)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2)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3)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制度:
(1)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2)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4)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5)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6)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仍不满意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本会有权要求受益人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并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依法执行向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需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神木市慈善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本会是社会慈善公益组织,按照2015年9月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意见》精神,设立具有政治核心作用的党支部。
二、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1名。
四、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任期内委员若有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支部委员应由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六、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协会经费预算。
七、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可下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的组长可由支委兼任,也可另选他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围绕本会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慈善法》等慈善法规,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负责人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六、注重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新的形势任务和本会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在协会工作中做出贡献。
一、 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3、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4、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副书记和各支委的作用。
二、 党支部副书记主要职责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当书记不在时,受其委托,主持支部工作。
三、 组织委员主要职责
组织委员协助书记或副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
2、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3、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
4、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四、 宣传委员主要职责
宣传委员协助书记或副书记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4、做好协会党建工作宣传报道。
五、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党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和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2、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准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工作。
六、党小组长主要职责
1、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贯彻党支部的决议;
2、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3、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听取、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一、 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工作计划;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 支部委员会会议
1、支委会会议一般1—2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2、支委会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何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党员发展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3、支委会召开会议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吸收党小组长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 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会议主要内容:组织小组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讨论贯彻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荐发展党员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 党课
党课每半年安排一次,由党支部组织。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也可由党支部负责人授课或由党龄较长的党员轮流授课。党课可以吸收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也可以吸收青年员工参加。党课应以年度计划安排,并认真做好授课准备工作和授课记录。
为促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党员建设,践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建立学习长效机制,推进慈善工作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 学习组织
党员学习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具体由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学习资料的准备和人员组织。
二、 学习内容
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策、上级领导讲话、重要会议精神、科技知识、业务知识等。当前,要突出党章党规、慈善法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的学习。
三、 学习形式
党员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个人自学、参加讲座、推荐文章、主题发言、党课辅导、讨论交流等形式进行。
四、 学习时间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三上午为党员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临时决定调整,但要保证一月一次的集体学习时间。
五、 学习要求
1、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工作水平。
2、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学习计划,年中要根据学习任务要求作出阶段安排,党员个人要认真搞好落实,完成学习任务。
3、要合理处理学习和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积极参加集体学习的同时,自觉搞好自学。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人要有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两个学习笔记本。每人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要积极撰写学习体会文章,每人每年不少于2篇。要主动向《善天下》、《大众慈善》、《慈善公益报》等刊物投稿。支部适时组织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抽查。
4、要实行述学、考学、评学、奖学制度。对学习突出者可进行奖励。
5、要积极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培训。
6、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学用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思想和工作实践。
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协会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教育;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自查小结;
三、组织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进行民主测评;
五、支委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六、表彰奖励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一、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组织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事宜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三天向党员发出告示,以便做好充分准备。
一、 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能否自觉参加上级党组织、所在党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3、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4、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
5、能否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 实行监督的主要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通报;
2、督促党员领导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馈;
4、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积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按有关规定作出应有处理。
为了严明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保证协会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神木市慈善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来源
1、创始基金利息中提取的经费;
2、争取政府拨款和有关部门资助的工作经费;
3、按规定,从冠名基金和慈善项目捐款中按3%比例提取的活动经费。
二、经费管理
1、协会的一切经费往来和财务收支统一由会长管理。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行政支出、善款支出,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即由会长审核批报,财务人员具体办理相关业务;
2、财务室负责协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和主要会议及活动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经会长审定,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3、协会确定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支出费用,在举办后的十天内结算核报;
4、协会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不得其它人随意采购。采购时,应有两人参与,货比三家,报审时附有购物清单;
5、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6、严格执行现金存放规定,不得在单位存放大额现金;
7、现金支出单据,都要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印的国家正规票据,由经办人员签字、协会会计复核、会长审签后报销,不得用一般收据或白条代替。支付资金原则上实行转账办法,尽量不用现金结算;
8、经费支出情况,每季度向会长汇报一次,每半年向会长会议汇报一次,每年要向理事会、监事会和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市财政拨款,也要向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执行情况。
三、财务人员职责
1、会计、出纳按照国家对财务会计人员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2、会计、出纳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共同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3、要严格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票证或标准,有责任拒绝办理;
4、要加强票据或印章管理,做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记录,按时做好财务管理的整理、装订和管理工作,严防霉沤、虫咬、鼠患、被盗、失火等事故发生,如有发生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财务监督
1、会计、出纳要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2、严格按制度规定程序审核资金的支出,定期向会长、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会、民政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3、每年请审计部门或审计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计,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神木市委办公室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神办发‹2018›47号),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四条 交通费是单位驻地与出差目的地之间乘坐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市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九条 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赴外省及西安市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其它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发生签转或退票,交通意外保险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七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神木市行政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城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调整情况 | 淡旺季浮动标准 | ||||||||
厅级 | 处级及以下人员 | 旺季期间 | 厅级 | 处级及以下人员 | 上浮比例 |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 | ||||||
1 | 北京市 | 500 | 650 | 150 | 350 | 500 | 150 | ||||
2 | 天津市 | 450 | 480 | 30 | 320 | 380 | 60 | ||||
3 | 河北省(石家庄) | 450 | 450 | 310 | 350 | 40 | |||||
4 | 山西省(太原) | 480 | 480 | 310 | 350 | 40 |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460 | 460 | 320 | 350 | 30 | |||||
6 | 辽宁省(沈阳) | 480 | 480 | 330 | 350 | 20 | |||||
7 | 大连市 | 490 | 490 | 340 | 350 | 10 | 7—9月 | 590 | 420 | 23.53% | |
8 | 吉林省(长春) | 450 | 450 | 310 | 350 | 40 |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450 | 450 | 310 | 350 | 40 | 7—9月 | 540 | 420 | 35.48% | |
10 | 上海市 | 500 | 600 | 100 | 350 | 500 | 150 | ||||
11 | 江苏省(南京) | 490 | 490 | 340 | 380 | 40 | |||||
12 | 浙江省(杭州) | 490 | 500 | 10 | 340 | 400 | 60 | ||||
13 | 宁波市 | 450 | 450 | 330 | 350 | 20 | |||||
14 | 安徽省(合肥) | 460 | 460 | 310 | 350 | 40 | |||||
15 | 福建省(福州) | 480 | 480 | 330 | 380 | 50 | |||||
16 | 厦门市 | 490 | 500 | 10 | 340 | 400 | 60 | ||||
17 | 江西省(南昌) | 470 | 470 | 320 | 350 | 30 | |||||
18 | 山东省(济南) | 480 | 480 | 330 | 380 | 50 | |||||
19 | 青岛市 | 490 | 490 | 340 | 380 | 40 | 7—9月 | 590 | 450 | 32.35% | |
20 | 河南省(郑州) | 480 | 480 | 330 | 380 | 50 | |||||
21 | 湖北省(武汉) | 480 | 480 | 320 | 350 | 30 | |||||
22 | 湖南省(长沙) | 450 | 450 | 330 | 350 | 20 | |||||
23 | 广东省(广州) | 490 | 550 | 60 | 340 | 450 | 110 | ||||
24 | 深圳市 | 500 | 550 | 50 | 350 | 450 | 100 | ||||
25 | 广西省(南宁) | 470 | 470 | 330 | 350 | 20 | |||||
26 | 海南省(海口) | 500 | 500 | 350 | 350 | 11—2月 | 650 | 450 | 28.57% | ||
27 | 重庆市 | 480 | 480 | 330 | 370 | 40 | |||||
28 | 四川省(成都) | 470 | 470 | 320 | 370 | 50 | |||||
29 | 贵州省(贵阳) | 470 | 470 | 320 | 370 | 50 | |||||
30 | 云南省(昆明) | 480 | 480 | 330 | 380 | 50 | |||||
31 | 西藏(拉萨) | 500 | 500 | 35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1.43% | ||
32 | 甘肃省(兰州) | 470 | 470 | 330 | 350 | 20 | |||||
33 | 青海省(西宁) | 500 | 500 | 35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1.43% | ||
34 | 宁夏(银川) | 470 | 470 | 330 | 350 | 20 | |||||
35 | 新疆(乌鲁木齐) | 480 | 480 | 340 | 350 | 10 |
附件2
神木市行政事业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市区 | 住宿费标准 | |||||
厅级 | 处级及以下人员 |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 | ||
1 | 西安市 | 460 | 460 | 320 | 350 | 30 | |
2 | 咸阳市 | 320 | 320 | 260 | 260 | ||
3 | 铜川市 | 300 | 300 | 230 | 230 | ||
4 | 宝鸡市 | 320 | 320 | 260 | 260 | ||
5 | 渭南市 | 300 | 300 | 260 | 260 | ||
6 | 汉中市 | 300 | 300 | 230 | 230 | ||
7 | 商洛市 | 300 | 300 | 230 | 230 | ||
8 | 安康市 | 300 | 300 | 230 | 230 | ||
9 | 榆林市 | 350 | 350 | 300 | 300 | ||
10 | 延安市 | 350 | 350 | 300 | 300 | ||
11 | 杨凌区 | 320 | 320 | 260 | 260 | ||
12 | 韩城市 | 300 | 300 | 260 | 260 |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购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
第三条 协会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由办公室及财务室统一购置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固定资产变更,应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由办公室编制计划,报会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财务室派人货比三家,择优购买。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对该固定资产须妥善维护,合理使用。因使用、保管不当发生损坏、丢失的应追究责任或赔偿。
第六条 办公室、财务室每年对协会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盘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报废,由办公室提出,组织专业人员测试,鉴定无误后报会长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和《神木市慈善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善款善物来源
1、政府拨款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慈善有限冠名基金;
3、兴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4、团体、个人会员的捐款;
5、创始基金、募集资金存款利息;
6、其它的合法收入。
二、善款善物的募集
1、募集原则:募集善款善物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大型募集活动要报民政局批准。
2、募集方式:除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诊、义卖等专项捐赠活动及通过网上发布救助项目进行公开募集。
三、 募集程序:
1、严格接收捐赠手续,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收的捐款捐物、专项基金,均须和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进行登记,录入《神木市慈善协会功德簿》,向捐赠者出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捐赠凭证,颁发证书或牌匾。数额较大的,可举行捐赠仪式,组织媒体宣传。
2、对向慈善事业的捐物,不论多少,必须清点登记入账入库,专人管理。出库要有详实登记、领出人签字盖章等手续。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的物品,可公开拍卖变现金收入。
四、 善款善物的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3、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5、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它费用。
五、善款善物的运作和审批程序
1、创始基金为永久性基金,存入国家银行,只取息不动本金。如遇特殊情况要动用创始基金,需经理事会批准。定向捐款按捐赠者意愿实施,非定向捐款,原则上不得超出慈善事业实施范围。
2、协会善款善物募集和使用,相关部门应在每年元月底前编制出当年计划,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善款善物的使用要经会长会议研究,会长“一支笔”审批。
六、善款善物的管理与监督
1、对募集下的善款善物,财务人员要及时收回,办理其入库手续。
2、每项善款善物要分别设置总账和收入、支出明细账,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入账或出账,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发放款物必须有据有证。
3、严格按照国家《慈善法》和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每年初向理事会议报告一次上年度善款善物收支执行情况外,还要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指定网站的公布与监督。对定向捐赠的善款善物,要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执行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接受各位理事、各位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4、如发现贪污、挪用善款行为,必须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慈善有限冠名基金是一种新的捐赠方式。为了搞好慈善有限冠名基金管理,根据协会《章程》、《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有限冠名基金的设定。慈善有限冠名基金的设定,由自愿冠名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设立方)与本会商定。可以企业名称冠名,也可以个人姓名冠名。
二、慈善有限冠名基金时限的设定。一般时限为三年,三年以后,是否继续设立由设立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到某一企业或个人的冠名时限,根据自愿设立方与本会商定,并在协议书中明确。
三、 慈善有限冠名基金的运作方法。所设基金数额,由企业或个人自己管理使用。基金的经营利润由冠名的设立方自行支配。设立方每年只按商定的冠名基金总额的百分比(一般5%,以合同为准)进行捐赠,每年按时交神木市慈善协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四、 神木市慈善协会接收基金占用费时,须按社会捐款给设立方出据国家统一印制的捐赠发票,捐赠方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盈利性社会捐赠可以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五、 神木市慈善协会按设立方建立基金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救助,基金占用费一年一清,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安排,但不能拖欠。每年年底将实施结果公布一次,接受设立方和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慈善有限冠名基金的设立方,须和神木市慈善协会签订协议书,明确基金数额、提取基金占用费比例、提取本会工作费用比例、捐赠款用途、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等相关事项。
七、冠名基金的使用按年度安排,每年年初由设立方提出意见和要求,神木市慈善协会与其共同商定救助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与被救助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纳入项目管理,认真付诸实施。
八、救助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神木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程序进行运作。
九、 为保证救助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慈善协会从冠名基金的实际捐赠额中提取3%的资金,作为项目运作费用。
十、建立项目实施反馈制度,每实施一个项目,神木市慈善协会都要将实施结果,包括救助对象领取款物签名表,举行发放仪式和验收活动的照片,以及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等,都向设立方反馈。同时要通过本会会刊、网站、稿件、图片、影像等形式宣传外,还要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为满足热心慈善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奉献爱心的良好愿望,进一步拓宽善款募集渠道,建立慈善爱心平台,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神木市慈善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确定设立小额冠名爱心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小额冠名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小额冠名基金的设立
1、小额冠名基金是指由公民个人、家庭或单位在市慈善协会自行冠名设立的小额冠名爱心慈善基金。捐款的最低额度是公民个人或家庭每年以120元(每月10元)起捐,逐年认捐。单位每年以5000元起捐,逐年认捐。
2、凡热心慈善事业、自愿向市慈善协会捐赠小额冠名基金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家庭)均可设立小额冠名基金。
3、小额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机构、企业、个人(家庭)填写《神木市慈善协会小额冠名爱心慈善基金登记表》,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金额、期限、用途等内容。
4、设立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捐赠手续,冠名基金即正式成立。
二、小额冠名基金的捐赠金额及方式
1、小额冠名基金年捐赠额度可一次性捐赠,也可分期捐赠。分期捐赠应在年度内全部到位。
2、基金设立者捐款到帐后,市慈善协会将出具接受捐赠的国家捐赠专用票据,并载入《神木市慈善募捐功德簿》。
3、个人或家庭一次捐款600元以上的,协会向其颁发捐赠证书;一次捐款3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标志牌。单位捐款5000元以上的,协会向其颁发捐赠证书;捐款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标志牌。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
1、小额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神木市慈善协会章程》及《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2、小额冠名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项目。
3、小额冠名基金的使用方式可分为统筹使用和定向使用两种。统筹使用是指市慈善协会按照本会章程使用,定向使用是指根据设立者的意愿使用。
4、小额冠名基金设立者若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协会可按照本管理办法予以资助。
四、冠名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1、小额冠名基金纳入市慈善协会善款管理,实行单独记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市慈善协会定期向基金设立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通过神木慈善网、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设立者和社会的监督。
3、神木市慈善协会对冠名基金原则上实行零成本管理,必须的开支与设立者协商支出。
4、小额冠名基金用于慈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协会要适时组织捐赠者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听取其意见,确保项目质量和水平。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协会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榆办字<2014>97号)《榆林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代表会议,协会年度全体理事会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并报市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协会会员代表会议、协会年度全体理事会应属于一类会议,其他会议属于三、四类会议。
第五条 会议前要做好预算编报工作(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列支渠道等)。
第六条 改进会议形式,会议一般不在酒店、宾馆召开,提倡开短会、走会,降低会议成本,能不开的坚决不开。
第七条 会议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它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九条 一类会议按现行规定定额标准每人每天480元,其中住宿费220元,伙食费150元,其它费用110元。二类会议定额标准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住宿费160元,伙食费130元,其它费用110元。三、四类会议定额标准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20元,其它费用80元。本会一般适用三、四类会议标准。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发展,若上述标准有变化,将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严禁在会议费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会期开支经费。
第十一条 严把会议费的决算、报销、审核关,确保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一周内需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榆字办【2014】99号关于《榆林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涉及我会的有:协会职工业务培训、慈善志愿者培训等。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协会各部门建立培训计划和协会审批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会长办公会议和党支部批准后施行。
第四条 培训会开支范围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
第五条 培训会开支标准: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50元,合计40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它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八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固定资产,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不搞与培训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严把培训费的决算、报销、审核关,确保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各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或受会长委托,负责有关工作和事务,或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协会各部门在会长、主管副会长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办理协会日常工作。
一、 负责协会的综合服务工作;
二、 负责协调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协会文秘工作,发文要用发文稿纸,会长签发;
四、 负责组织起草协会年度工作总结、会长讲话等材料,撰写协会工作大事记;
五、 负责协会后勤服务、来客接待和车辆管理工作;
六、 负责给协会会长、副会长送阅文件;
七、 负责年度理事会的准备工作;
八、 负责受理起草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九、 负责起草增选协会领导人员的议案;
十、 负责同会员、理事的联络及有关活动组织安排工作;
十一、负责镇(办)慈善组织联络工作;
十二、负责同中、省、市慈善协会及国内外慈善组织的联络工作;
十三、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
1、负责办理接收捐赠资金(物资)的各项财务手续;
2、负责办理慈善永久基金经营管理的各项财务手续;
3、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4、负责慈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编报各项慈善财务报表;
6、负责联系和配合财务审计工作。
十四、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和修缮工作。
一、负责资金募集方案的策划、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资金募集的宣传和咨询;
三、负责捐赠善款(物资)的催促到账,落实对捐赠者的各项回馈条款;
四、负责提出先进捐赠者和优秀劝募工作者的遴选和宣传、表彰意见;
五、负责善款捐赠者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慈善永久基金(包括冠名基金)安全前提下保值增值的经营方案。加大争取设立企业冠名基金的力度;
七、同项目部联合负责募捐物资的接收、分配、发放和情况反馈;
八、负责各类捐资仪式的策划、举行工作;
九、负责设置在市区各窗口单位募捐箱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神木市慈善募捐功德簿》资料收集记载和编写工作。
一、负责编制协会项目计划方案;
二、负责镇(办)慈善救助项目申请的受理、考察、审查、立项工作;
三、负责协会安排实施的各类慈善项目的管理、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慈善救助项目完成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咨询服务以及项目完成后的情况总结和反馈工作;
六、负责中、省、市慈善协会在神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市外、境外慈善合作项目的实施及服务工作。
一、 负责拟定慈善事业社会宣传、理论研究工作安排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 负责协会会刊、简讯等各类宣传品的编辑、印制、出版工作;
三、 负责慈善活动的摄像、录像、保管影像资料;
四、 负责协会网站的运行管理和上网信息资料的收集输入工作;
五、 负责协会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工作;
六、 负责中、省、市慈善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征稿的组稿和发送;
七、 负责慈善展室的充实、更新和来人参观展室的接待工作;
八、 负责同新闻媒体联系慈善宣传合作事宜,邀请媒体采访报道;
九、 负责协会学习制度的落实。
一、 负责慈善志愿者组织的组建、审批和慈善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二、 负责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工作;
三、 负责协调志愿者工作的部署、督查、考核、总结和表彰奖励工作;
四、 负责慈善志愿者工作的培训、交流工作。
一、协会会员大会、全体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召开,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二、协会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各副会长参加,研究协会重大问题。
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一般由各副会长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协会全体人员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召开,听取协会各部门工作汇报,传达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安排布置协会要开展的工作。
五、各部室凡需要提交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由部室列出议题,准备好汇报材料,提前提交秘书长会同会长作出会议议题和时间安排。
为了加强协会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组织、能力建设,营造书香神木和学习型机关,特制订以下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
每月组织全体人员集体学习一次。
二、学习内容:
1、学习中、省、市党政有关重要文件和中、省、市慈善组织的文件;
2、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慈善事业的法规政策;
3、学习市外、省外、境外和本市慈善组织的先进经验和专家、学者发表的慈善理论文章。
三、学习方法:
1、以自学为主,做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为协会《简讯》《会刊》、展室、网站、报纸和中省慈善协会的刊物提供稿件。
2、每半年举办一次慈善专题论坛,研讨慈善工作。争取派员参加中、省、市慈善组织举办的各类研讨会。
四、学习考评:
年终和岗位责任一并考评。
一、请假的审批权限
1、工作人员请假,须本人持请假条,说明事由,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工作人员请假,连续事、病假在3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连续事、病假在4-6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会长审批,批准后交办公室主任;请假7天以上的由会长审批,批准后交办事主任。
3、副会长请假的,须由会长审批。
二、请销假程序
1、工作人员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协会办公室销假。
2、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单位写请假条的,须先电话请假,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本制度从2019年1月2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由协会办公室使用考勤机在早上8:00、下午14:00(根据季节调整作息时间)进行按指纹签到。
二、协会办公室按照每人每日30元计发出勤补助,迟到或早退2次扣一天出勤补助,凡未出勤者,不予计发和领取出勤补助。
三、出勤补助每月计发一次,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根据签到(考勤机)记录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和会长审批后,交财务室发放。
四、因公外出的,由部室负责人向考勤员写出书面说明,便于考勤。
本制度从2019年1月2日起执行。
一、因工作紧急,确需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由部门提出加班的人和时间。
二、要坚持先审批后加班的原则。加班前,须填写加班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同意,会长审批签字准许后,交由办公室指定人员管理。
三、凡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经批准的加班,每加一天(8小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待遇执行。
四、要提倡和鼓励奉献精神,凡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一律不计发加班费。
五、各部室要严格控制加班,各审批领导要从严控制审批,坚决杜绝滥加班。
本制度从2019年1月2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协会的小车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用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协会的车辆属协会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司机出车,必须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
二、协会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管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行驶、停放,不准超员拉人,严禁酒后驾驶。
三、节假日和下班后,除因工作特殊用车外,车辆一律要停放在协会院内。如司机不服从管理,自行驾车外出,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负,并追究司机责任。
四、协会车辆实行定点持卡加油。榆林市内(包括12个县区),驾驶员无特殊原因不可付现金加油。司机加油时先到办公室领加油卡并填写加油条,加油后需把加油小票粘在加油条的背后同加油卡一并交回办公室。市外,驾驶员可付现金加油,但必须有用车人的签字 。出差时要提前加油。
五、协会车辆实行定点洗车,每车每年核定洗车费用1500元。
六、协会车辆实行专人专车定点保养维修。车辆正常保养时(每5000公里),驾驶员须提前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保养时间。车辆经4S店或维修厂检验确需修理(修理费超2000元),由办公室向秘书长报告批准后方可维修,司机负责保养和维修,不负责费用,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驾驶员在出差途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维修车辆时,要电话告知办公室,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维修。
七、车内需要购置某种物品(包括车辆保险)和易损品时,由驾驶员和办公室拟出清单,核定购买费用,向会长汇报批准后购置。
八、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精心操作,谨慎驾驶,确保行驶安全。
九、驾驶员出差后须一周内报销费用。驾驶员持报销单据首先由办公室主任初审签字,再由协会会计处进行单据审核后,由会长签字方可报销。未经办公室派车的单据,一律不予审核报销。
十、严格贯彻中央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十一、车辆违章由司机处理(特殊情况违章罚款由单位财务报销)。
一、 负责协会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机关防盗监控设施;
二、负责协会院落的环境卫生工作(含卫生间);
三、负责协会会议室、展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四、负责协会花木的浇水、修剪、管护工作;
五、负责协会人员开会饮水等服务工作;
六、负责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
七、负责电话的记录、传达工作。
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接待范围:
1、中、省、市慈善协会来神执行公务的人员;
2、兄弟省市县(区))慈善机构来神考察和洽谈工作的人员;
3、国际和境外慈善组织来神考察和洽谈业务的人员;
4、县区慈善协会及相关单位或企业来协会考察或联系工作的人员;
5、其他方面的特殊客人。
二、接待原则:
1、对等接待。中、省、市及境外慈善组织领导和相当职务的来宾,以及协会重要合作机构负责人,由协会会长出面接待,会长或副会长陪同活动。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涉及几个部门的接待活动,几个部门的负责人都要出面接待。按照接待对象的职务等具体情况,由会长或副会长拟定接待费标准。
2、对口接待。中、省、市及境外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来神检查工作或洽谈业务,由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 具体接待工作:
1、做好材料准备。包括一定场合的领导致辞,有关情况介绍、参观考察点线的选定和座谈交流活动安排,以及陪同人员、摄影摄像人员安排落实等。
2、及时接站、送站。
3、妥善安排食宿。本着勤俭节约和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确定用餐标准。用餐费由主管会长和经办人员签字结算,填写来宾接待登记单。
4、安排落实接待用车。
5、需要宣传报道的,安排媒体报道。
四、接待人员要保持良好仪表,举止高雅,语言得体,文明服务。
一、伙食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灶务管理服务工作。
1、严守《食品安全法》,确保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在采购食品时要查验卖方许可证、经营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严防假冒伪劣和过期霉变食品。对存放过期的食品督促炊事人员及时清理。
2、伙管人员采购回的食品交灶房时,要和炊事人员实行交接验收签字制度。
3、认真听取大家意见,科学合理调剂安排伙食,努力做到多样新鲜。
4、加强对炊事人员的管理,定时进行健康检查,督促炊事人员搞好灶房卫生。
5、加强灶务现金、账务、食物、灶具的管理,按月核算成本,并公示账务。
二、炊事员要尽职尽责,确保饭菜卫生美味。
1、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2、熟练掌握烹饪技术,努力提高饭菜质量;
3、努力搞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蔬菜等用清水浸泡,清洗干净,防止残留农药对人体的危害;
4、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不浪费食物;
5、保证饭菜烧熟、煮透,不吃生、冷、硬食物;
6、提前做好饭菜准备工作,按时开饭。
三、就餐人员要积极配合,共同办好单位灶务。
1、严格报灶制度。凡就餐者,须提前通过微信报灶。杜绝“饭多人少”或“人多饭少”现象发生。
2、自觉维护食堂卫生,爱护灶房公共财物。
3、加强对伙管和炊事人员履职监督,有合理建议及时提出。按时自觉缴纳伙食费,做到不拖不欠。
为了加强和规范慈善项目的实施管理,力争达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慈善协会的公信度,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慈善项目的类型
1、基础性建设项目,即帮助贫困农村修桥、建校、解决人畜饮水、以造血功能为主的科技扶贫、灾后重建等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项目。
2、慈善救助项目,即助学、助医、助老、助残、助孤、助困、救灾等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项目。
3、公益性救助项目,即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项目。
二、慈善项目的筛选和救助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施项目、群体救助的原则。主要是对某一区域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群体性救助。
2、坚持“雪中送炭”原则。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确定救助对象。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筹集善款的数量确定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规模小、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优亲厚友。
5、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个项目上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三、慈善项目年度计划的确定
1、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投资总额根据年度慈善资源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于年初提出计划,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年内可适当调整。
2、按照年度计划,项目部根据筹资进度分阶段提出各类项目在某些区域或某个范围内实施的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分别以市慈善协会名义下达各镇(办)慈善分会或有关实施单位。
四、慈善项目的申报
1、基础性建设项目的申报
各镇(办)慈善分会或有关实施单位根据市慈善协会下达的项目计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项目推荐意见,上报市慈善协会。
(1)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2)选址。由项目实施单位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确定项目地址,进行可行性评估。
(3)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技术人员按照项目要求进行设计,绘制设计图纸。
(4)预算。根据设计编制预算。预算要实事求是,按照当地适用的标准,既不能造成浪费,又不要有漏项、漏算,形成资金缺口。
(5)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基本要求:
①必要性,要反映当地的基本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迫切性。
②效益性,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体现投资少,效益好的原则。
③可行性,反映实施项目具备的条件。
④综述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筹集情况,申请市慈善协会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⑤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求资金配套单位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
2、慈善救助项目的申报
各镇(办)慈善分会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慈善协会下达的项目计划内容和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在计划实施区域或范围内宣传项目内容和具体要求。
(2)调查摸底,坚持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困中选困,让最困难的人得到救助。
(3)申请救助者填写有关申请表、登记表。
(4)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办事处)出具贫困证明或签注意见。
(5)申请助学的,需提供学生所在学校意见、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助医的,需提供医院、医保或民政部门证明;助残需要提供残疾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五、慈善项目的审批
1、对各镇(办)慈善分会和有关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市慈善协会项目部负责审查,材料不全的提出补充完善。
2、重大项目,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市慈善协会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项目实施地进行考察。
3、项目部经审查认为可行的项目,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纳入当年项目计划实施。对于因情况变化,当年无力安排的合格项目,要进项目库储备。
4、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项目,以市慈善协会名义下达批准文件。未经正式批准实施的项目,市慈善协会不予承认,不给资助。
六、慈善项目的实施
1、各镇(办)慈善分会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市慈善协会批准项目文件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2、基础性建设项目,由项目资助单位、资助人或市慈善协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实施。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变更部分项目内容的,必须及时报变更设计和预算,因变更增加投资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4、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借项目实施之机吃拿卡要,营私舞弊。
七、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1、各镇(办)慈善分会或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市慈善协会和捐赠人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基础性建设项目,由各镇(办)慈善分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照片,形成书面报告,对项目做全面总结和评估,落实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资助金额较大或冠名基金资助的都要立碑铭志,以作纪念。
3、在初步验收基础上,市慈善协会和捐赠人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镇(办)慈善分会出具捐赠数额的收款票据,市慈善协会拨款;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实施单位继续完善,直至合格。
4、属于基础性建设项目的,要举行竣工验收仪式;属于救助性的,举行救助款物发放仪式。举行仪式要邀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捐赠人和新闻媒体参加,组织好宣传报道。
5、所有慈善项目结束后,都要将实施结果向捐赠人进行反馈,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慈善项目的管理
1、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2、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捐款协议专款专用。
3、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4、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做到慈善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规范化,项目质量品牌化,使每一个慈善项目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立项
1、慈善项目立项须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确定设立或上报;
2、本会独立实施项目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受益人群或资助对象数量等。
二、签订协议
1、凡合作项目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
2、捐物项目,必须收到全部捐物,验看质量后方可签订协议;
3、善款项目,在协议中必须写明捐款数字、捐款方式、受益对象、捐款期限。期限一般最长为二个月;
4、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媒体参加签订协议。
三、涉物项目
1、捐物
(1)接受捐赠。物品须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清点数量、规格、质量,写出详实书面清单,报告募资部、项目部,交办公室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丢失,并及时报告协会领导;
(2)发放。根据捐物人的意愿或会长会议决定选定受助人,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指定人员处,并留取受助人领取签名或影像资料,汇总后及时反馈捐赠人。
2、采购环节
(1)凡采购物品,须由办公室、募资部、项目实施部门各方出人,联合组成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优中选优、价格适中的原则,集体选定,并签订供货协议;
(2)发放前,对采购物品进行查验,在查验和发放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供货方重新发货,拒不重新发货,终止协议。
四、基建工程项目
1、凡慈善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和捐助方的要求设计、预算、实施;
2、必须与受益方、施工方签订协议,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要求;
3、项目工程完工后,市慈善协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签字;验收合格后,督促及时拨付项目款到位,对不达标工程,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完善。
五、中省市及涉外项目,按照签订协议要求实施
第一条 为提高慈善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确保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旨在公开、透明慈善捐助、接受和使用的信息,满足社会各界对慈善捐助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条 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信息的真实。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要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
第五条 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要有详细的工作流程,由募资部负责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第七条 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募捐款物数额及活动目标、募捐款物的用途、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募捐工作成本等。
第八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第九条 协会财务信息公开,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点项目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收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点项目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公开。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每年初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财务工作情况,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外,还应按照《慈善法》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邀请捐资人参与慈善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定期向监事会通报情况,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协会人员流动、出现短缺、需要补充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一、 招聘录用条件及流程:
协会对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1、录用条件:年龄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德才兼备,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
2、协会办公室根据录用条件首先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3、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填写《神木市慈善协会应聘人员登记表》;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复印件1张;岗位资质证件复印件1张(具有岗位资质的需提供)。
4、协会办公室在报名人员中组织考察,填写有关表格,进行面试,笔试,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会长和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试用及正式聘用
1、被聘用的工作人员均须经过6个月的试用考察期,试用期满,若被正式聘用,其试用期将计入本人在本会工作的工龄,聘用时间以本人报到日期计算起始。试用期期间上班不足五个工作日提出辞职的没有工资。
2、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须向本会提交《正式聘用申请》,办公室主管人员和秘书长对《正式聘用申请》进行审核,报会长审批。
3、协会对申请正式聘用人员的审核标准为:听取其所在部室的意见;对本人思想表现、工作胜任情况、出勤情况、团队合作等情况作出评定。以上审核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协会将对该人员不予正式聘用。
4、审批通过后,被聘人员到协会办公室填写《神木市慈善协会工作人员聘用登记表》。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1、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协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协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协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的,在一个考核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合同的续订:协会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订,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协会为正式聘用人员缴纳相应的费用。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对临时用工的管理,依法保障协会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临时雇用人员,是指门卫人员、炊事人员及临时需要雇用的人员。
二、临时工的雇用:根据临时工岗位,由协会办公室提出人选。
1、条件:年龄一般为男18-58岁、女18-55岁,身体健康;身份证、暂住证等有关证件齐备;具有应聘岗位的文化程度与能力水平,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凡从事饮食、卫生工作,需提供健康证明。
2、临时工上岗前,必须到协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临时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经批准录用后,由协会办公室通知本人,并签订雇用合同。雇用合同一年一签。
3、临时工录用后,试用一个月,工作胜任可继续留用。
三、临时工待遇:按岗付酬,不同劳动岗位,领取不同工资。具体工资待遇标准由双方依据社会工资标准协商决定,并写入合同。一经决定写入合同,在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改变。
四、临时工的解雇:雇用期到,若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以自动解雇处理。因个人超过规定年龄,或工作不能胜任,或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工作者,或有违纪违法行为者,本会有权提出解雇和辞退,但须提前15天通知本人。若雇用人员不愿继续干,须提前1个月向本会申请,到时办理清有关解雇手续。
五、临时工管理:协会办公室负责对临时雇用人员的考勤、考核及督促工作。协会办公室与分管副会长将不定期对使用的临时工进行工作检查,对表现突出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者,可提出奖励与解聘建议。
临时工正常解雇和辞退时,雇用单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以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计发解雇或辞退费。
依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适龄员工婚假3天,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条件(男25岁、女23岁)的工作人员婚假15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亡故,丧假3天。工作人员一般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亲兄弟姐妹等)丧假2天。
三、产假:女方享受法定产假158天,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10天产假,共计16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护理假20天。
哺乳期:孩子1周岁前,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国务院2007年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协会工作人员在工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当年休假。
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凡是进行年休假者,在休假前向协会写出休假条,经领导批准后,进行休假。
本制度从2019年1月2日起执行。
一、有爱心,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身体和能力素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无偿参加慈善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志愿服务项目,经常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活动。
一、志愿选择服务项目,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义务服务。
二、根据所在分会、服务队的安排参与慈善宣传、善款筹募、精神安慰、救助项目实施等义务服务工作。
三、承担临时性、突发性义务服务任务(如大型慈善公益活动、救灾、紧急救援等)。
四、从事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义务服务工作等。
一、对申请加入慈善志愿者行列的人员,依据慈善志愿者登记相关规定,通过书面或网络在慈善志愿者分会、服务队、工作部等均可进行登记注册。
二、书面申请注册的慈善志愿者应填写《慈善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及志愿者的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填写注册,做到一人一表;网络申请注册的可按网络注册要求格式,将上述个人有关信息注明,做到一人一号。
三、注册登记经核实组织机构确认后,准发给《慈善志愿者证书》、《慈善志愿者服务卡》和《志愿服务活动纪实登记本》,即准为慈善志愿者。
一、做好慈善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对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参与服务的志愿者遵守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使他们成为慈善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通过他们的示范引导,不断提升慈善志愿服务质量。如果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所属慈善志愿者组织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加强慈善志愿者服务技能培训。坚持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服务项目的要求,聘请行业部门的专家教授,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落实分级培训责任制。市总会负责培训各分会、直属服务队负责人;各分会、直属服务队负责培训本会(队)骨干和所属服务队(小组)负责人;各服务队(小组)负责培训所属志愿者。培训的形式可根据实际、多样务实。培训次数一般一年不少于一次。
一、设置办法:
1、注册慈善志愿者按所在单位设立分会和若干服务队。
2、各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各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队办主任一名。
二、配置要求:
1、各分会会长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决策能力,有乐于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奉献时间和精力的精神,在队伍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各分会会长、副会长和服务队队长、副队长由所在单位志愿者选举产生,然后填写《神木市慈善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登记表》分级上报审批或备案。
3、各慈善志愿者分会、服务队的负责人都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积极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一、有隐私权和被尊重人格的尊严权;
二、有参加业务技能的培训权;
三、有获得志愿服务项目的全部信息权;
四、有参加活动的选择权;
五、有要求慈善组织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证明权;
六、有对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服务项目要求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权;
七、有索取不因自己过错的意外伤害补偿权;
八、参与慈善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管理,对慈善志愿者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九、请求各级慈善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务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有困难时优先获得神木市慈善协会志愿者服务分会的帮助;
十一、自由退出慈善志愿者组织;
十二、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一、遵守神木市慈善协会志愿者服务分会的管理,不得随意拒绝参加义务服务活动;
二、履行义务服务承诺,完成分会、服务队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总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慈善志愿者证件、慈善志愿者服务卡,服务时要佩带服务卡和穿着标志服。
一、慈善志愿者每参加一次服务活动,均应如实记录。记录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原则。
二、慈善志愿者组织安排专门人员对所属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慈善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情况的记录包括志愿者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内容。
四、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慈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的内容、格式和记录方式,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为表彰激励提供依据。
五、慈善志愿者组织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六、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应当利用中华志愿服务网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考核表彰的标准
一、“星级慈善志愿者”奖项,共有七个星级。
志愿服务累计100小时以上,可晋一星级慈善志愿者;
志愿服务累计300小时以上,可晋二星级慈善志愿者;
志愿服务累计500小时以上,可晋三星级慈善志愿者;
志愿服务累计800小时以上,可晋四星级慈善志愿者;
志愿服务累计1200小时以上,可晋五星级慈善志愿者;
志愿服务累计1600小时以上,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的慈善志愿者,可评为“银星级慈善志愿者”;
志愿服务累计2000小时以上,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大,在志愿者队伍和社会中具有榜样作用,对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慈善志愿者,可评为“金星级慈善志愿者”;
业绩特别突出的可评为“优秀服务标兵”。
二、“志愿服务优秀团队”奖项。
其评比条件有四条:
一是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二是创新意识强,能结合自身实际,贴近社会需求,积极创新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活动经常化,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拥有自己的服务项目,自主安排活动每月至少一次,同时能积极参加总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所在志愿者每人每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少于50小时;
四是服务效果好,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有序,成效显著,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业绩特别突出的可评为“优秀团队标兵”。
三、“慈善志愿服务优秀工作者”奖项。
1、对承担为慈善志愿服务的工作人员能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不怕困难,勇于创新,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中付出艰辛,成绩突出,受到好评的可获此奖。业绩特别突出的可评为“优秀工作者标兵”。
2、建立慈善志愿者回馈制度,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慈善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慈善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施免费优惠。
3、鼓励慈善志愿者组织、依托慈善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4、鼓励各级各类慈善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在各级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活动经常、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力大的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和经费补贴。
慈善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分会可对慈善志愿者进行劝退: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慈善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四、不参与服务的挂名志愿者;
五、违反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
年度统计上报是慈善志愿者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慈善志愿者组织机构均有搞好年度情况统计上报的责任和义务。每年年底,各级慈善志愿者组织应由下而上逐级统计上报相关情况。统计上报情况应真实、准确,不得粗估冒捏、弄虚作假。统计上报内容详见《神木市慈善志愿者工作情况年度统计上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协会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协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受理、办理、整理、归档等系列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质量合格,确保工作需要。
第四条 办公室为协会公文处理的主管机构。各部门要协助办公室进行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要求速办的来文来电,办公室接收登记后,向秘书长汇报,秘书长向会长汇报,请会长批示,由主管部门办理。协会发出的公文函件,由主办部门复核校对,送会长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发送。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市慈善协会的公文类别有:
(一)决定 用于部署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奖励先进单位与个人;变更或撤销曾经决定过的重大事项。
(二)通知 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通告协会工作部署、计划安排、人事任免和召开会议。
(三)通报 用于推广先进经验,通告有关重要情况,传达上级重要精神及协会重要工作部署。
(四)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或批准有关事项。
(六)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有关工作事项的商洽、咨询和答复有关问题。
(八)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各种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六条 发文办理指文件制发的全过程,包括文稿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印制、分发等。
第七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真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语句规范,文字简明扼要。
(三)文种选择适当,公文的目的、内容一致。
(四)公文由主管部门草拟。公文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草拟,相关部门协助。
(五)公文审签程序为:承办部门草拟和初审文稿,分管副会长审核后,由会长签发。
(六)协会公文涉及全面工作或重大事项的,分管副会长审核后送会长签发;属于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的,分管副会长签发;涉及几位会长分管工作的,由各副会长审阅同意后由会长签发。
第八条 同外单位联合发文,协会负责人先行审签。外单位同我会联合发文,经分管副会长对会签文稿审核同意后,送请会长审签,并将会签的文稿复印一份备查。会签公文不得使用复印件。会签后的公文,非经各方签发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九条 签发后的公文、资料,由起草部门负责打印校对。公文复印前,要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复核文稿时,如发现确需作实质性修改,修改后须重新履行审签程序。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办理的全过程,包括收文、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收文后,对急件、特急件即行办理。其他公文抓紧办理。
第十二条 协会领导交办的事项,办公室登记后送承办部门办理,并回复交办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结的,要报告办理情况及不能按时办结原因。
第五章 公文归档
第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部门应将公文原稿、领导批示件及形成的全部材料分类整理,交回办公室,统一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四条 经鉴别不具备归档及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登记销毁。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脱离本会时,所借用的文件、资料、书籍要交还档案室、阅览室。
第一条 为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协助。
第三条 立卷归档范围。凡反映协会各项工作和慈善活动的资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公文、信函、材料均须归档。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市民政局、省慈善协会、榆林市慈善协会有关慈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领导关于慈善工作的讲话、指示、批示,以及视察我市慈善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及声像资料。
(二)本会印发的公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材料及底稿;会刊、慈善简讯的底稿、正本;协会工作大事记。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以及各种专项会议的文件、材料。
(四)协会重大活动的策划方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材料;协会学习、考察、调研有关材料(包括文件、讲话、资料、照片、声像资料)。
(五)协会实施慈善救助项目形成的系列资料。
(六)协会领导参加省内外重要会议及公务活动的文件材料(包括讲话、记录、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
(七)协会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协会内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调配、培训、负责人员名册、人员聘用、待遇及奖惩等文件材料。
(八)财务报表、凭证、账簿、预决算资料。
(九)收发文、使用印鉴登记本及介绍信存根。
(十)慈善先进典型材料;大学生来信及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条 归档时间
各部门应及时将整理完善的档案移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全部档案资料整理分类,统一编目、立卷。
第五条 归档要求
(一)各部门筹办专项会议、专项活动、实施慈善项目形成的系统资料由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分类、编目、立卷,确保完整。
(二)财会档案由财务室负责,于会计年度结束后,按财会档案归档要求整理编目立卷归档。
第六条 档案保管及保存期限
(一)档案保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执行,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者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的排列并填写《卷内目录》。
(二)归档的文件资料在卷内应按保存期限分别装订,保存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分为: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详见附表1 附表2)
附表 1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 ||
序号 | 分类 | 期限 |
一 | 综合类 | |
1 | 协会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 永久 |
2 | 协会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 10年 |
3 | 协会重要项目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 永久 |
4 | 协会一般项目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 10年 |
5 | 协会会议记录、纪要 | 永久 |
6 | 协会编写的大事记、组织历程 | 永久 |
7 | 协会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8 | 协会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文件材料 | 永久 |
9 | 协会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团体登记证书、法人团体登记证书、募捐资格证等 | 永久 |
10 | 协会20年以下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团体登记证书、法人团体登记证书、募捐资格证等 | 30年 |
11 | 协会账务决算报表 | 永久 |
12 | 协会账务预算报表 | 30年 |
13 |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14 |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服务器、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 30年 |
15 | 购置、租用办公场所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 永久 |
16 | 协会(含主办)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 |
⑴ |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 永久 |
⑵ |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 30年 |
17 | 协会协办的会议 | |
⑴ |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 30年 |
⑵ |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 10年 |
18 | 协会报送上级的请求、及上级机关的批复 | |
⑴ | 重要的 | 永久 |
⑵ | 一般的 | 10年 |
19 | 上级机关制发有关档案工作的条例、规定、意见 | 永久 |
20 | 上级机关制发有关档案工作的通报、通知 | 10年 |
21 | 上级机关召开有关档案工作会议的 | |
⑴ | 领导重要讲话、报告 | 永久 |
⑵ | 其它材料 | 10年 |
22 |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档案工作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 10年 |
23 |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⑴ | 重要的(副省级以上) | 永久 |
⑵ | 一般的 | 30年 |
24 |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档案工作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如党务、计生、住房、社保、工资福利、休假等) | 10年 |
25 | 协会报送的档案工作基本年报 | 11年 |
26 | 协会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大事记 | 12年 |
二 | 组织人事类 | |
1 | 协会设置、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2 | 协会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 30年 |
3 | 协会从事任免文件 | 永久 |
4 | 协会受表彰、奖励的文件 | 永久 |
5 | 协会人员受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文件 | 永久 |
6 | 协会人员受警告处分的文件 | 30年 |
7 | 协会人员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8 | 协会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9 | 协会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及共勉花名册、党组、党支部会议记录 | 永久 |
10 | 协会党、团、项目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 永久 |
11 | 协会党、团、统计年报、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协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12 | 协会党、团、项目工作活动形成的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 10年 |
13 | 上级机关有关从事、党、团、社会团体工作的普发性文件材料 | 10年 |
附表 2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
分类 |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会计凭证类 | 1 | 原始凭证 | 15年 | |
2 | 记账凭证 | 15年 | ||
3 | 汇总凭证 | 15年 | ||
二会计账簿类 | 4 | 总账 | 15年 | 包括日记总账 |
5 | 明细账 | 15年 | ||
6 | 日记账 | 15年 |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 |
7 | 固定资产卡片 | 15年 | 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后保管5年 | |
8 | 辅助账簿 | 15年 | ||
三财务报告类 | 9 | 月、季度财务报告 | 3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10 |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
四其他类 | 11 | 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
12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3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4 | 银行余额调节表 | 5年 | ||
15 | 银行对账单 | 5年 |
第七条 档案销毁
(一)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协会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协会会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三)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第八条 档案借阅
(一)借阅档案应履行审批、登记、归还、销号手续。
(二)本会部门、个人借阅档案要登记。外单位借阅协会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由分管副会长审批,并打借条。
(三)借阅档案不得勾画、涂改、折卷、抽页和私自翻印,不得遗失,不得转借;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3天。
第九条 档案移交
(一)需要进行移交的档案,需由档案员编制《档案移交登记表》,报协会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指定其监交人后,方可进行移交。《档案移交登记表》需注明:移交档案目录、负责人意见、移交方签字、监交人签字、接收方签字、移交时间、移交原因。
(二)移交前,按照清册清点;移交后,在清册上签字,《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并永久保管。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档案的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指导,监督,检查。
(二)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条例》,负责对各类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借出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并负责定期追还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三)按照《档案库房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八防”工作,定期检查旧档案,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四)积极开展档案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
(五)积极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树立和加强保密观念,做好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2日起实施。
为了鼓励本会工作人员更多地投稿参与慈善宣传,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向市级各类刊物、网站等媒体投稿采用的,1000字以下,500字以上,按每篇100元计奖;1000字以上,按每篇200元计奖;图片按每张50元计奖。
二、向中省市报刊杂志投稿采用的,被中省慈善报刊采用的稿件,500字以下50元/件计奖;500—1000字60元/件计奖;1000字以上80元/件计奖。被省级主流媒体(含华商报、各界导报)刊播的稿件,按80—100元/件计奖。被国家主流媒体刊播的稿件,按100—150元/件计奖。如出现两个作者的情况,奖金以作者顺序6:4的比例确定。
三、本会每年对工作人员所投稿采用的稿件进行评比,对评出的优秀稿件进行奖励。
四、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会工作人员创作的涉及慈善公益内容的作品。